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蹇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427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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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4273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蹇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蹇波;王丽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42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被执行人:蹇波,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华容县。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蹇波、王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8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02执4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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