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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阳、刘向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7102执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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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7102执360号
  • 案件名称

    刘向阳、刘向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向阳;刘向阳;刘重阳;刘重阳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7102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10639.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560元。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60639.59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456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260639.59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刘某乙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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