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与陈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0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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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0451号案件名称
刘军与陈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军;陈昌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0451号原告:刘军,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昌国,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刘军与被告陈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 判 员 林 霞法官助理 黄 湛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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