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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与陈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0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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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0451号
  • 案件名称

    刘军与陈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军;陈昌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0451号原告:刘军,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昌国,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刘军与被告陈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 判 员  林 霞法官助理  黄 湛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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