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方荣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35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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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民初35351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方荣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方荣旭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3535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18号世纪汇广场B1层B112-B114;B123-B128;1层102-105号商铺,107-110号商铺;6-15层;35-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5769852F。负责人:唐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帅男,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思婕。被告:方荣旭,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朱淑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权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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