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细娥、陈雪青等郑定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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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1民初3810号案件名称
韩细娥、陈雪青等郑定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韩细娥;陈雪青;郑定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810号 原告:韩细娥,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陈雪青,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玉环市。 被告:郑定美,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原告韩细娥与被告陈雪青、郑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韩细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韩细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屠超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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