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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细娥、陈雪青等郑定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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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1民初3810号
  • 案件名称

    韩细娥、陈雪青等郑定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韩细娥;陈雪青;郑定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810号 原告:韩细娥,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陈雪青,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玉环市。 被告:郑定美,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原告韩细娥与被告陈雪青、郑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韩细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韩细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屠超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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