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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小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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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784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小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小蕊;杨世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278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法定代表人:韩建潮,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华,女,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郗华莉,女,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玉,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何小蕊,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跃平。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与被告杨世玉、何小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云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成      雯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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