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小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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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784号案件名称
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小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小蕊;杨世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278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法定代表人:韩建潮,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华,女,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郗华莉,女,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玉,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何小蕊,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跃平。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与被告杨世玉、何小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云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成 雯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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