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桂芝、苏古尔苏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36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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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365号之三案件名称
卢桂芝、苏古尔苏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卢桂芝;苏古尔苏荣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3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卢桂芝,女1970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苏古尔苏荣,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726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苏古尔苏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古尔苏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古尔苏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90内存款人民币2600元。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海 双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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