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3民初415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民初4155号之二案件名称
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峰;纪月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3民初4155号之二原告: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二街道阜昌路**。法定代表人:杨长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威,男,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白云峰,男,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纪月娇,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云峰、纪月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松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姜 伟书 记 员 佟玉杰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丹东永明食品有限公司、彭奎龙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371号 下一篇 卢桂芝、苏古尔苏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365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