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丹东永明食品有限公司、彭奎龙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3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371号
  • 案件名称

    丹东永明食品有限公司、彭奎龙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丹东永明食品有限公司;彭奎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丹东永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奎龙,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丹东永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圣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