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4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433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4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肖敬,局长。被执行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3号楼13层1713室。法定代表人郝伍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行审235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对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理字[2020]3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执行。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股权、保险登记信息。本院以(2021)京0106执9514号执行案件查封被执行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车辆档案信息,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故未处置。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经不在裁判文书列明的地址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经营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行审23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玉明书 记 员  郭 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