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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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015号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范某;张某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0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某,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朋,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范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均认定涉案房屋系范某与张某同居期间所购,以按份共有来处理,既是认定事实错误,也是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虽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张某当时为表示诚意,自愿把其出资所购的房屋部分赠与范某,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综上,范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范某同居生活了近四年时间,在共同生活期间,未就财产问题作出特殊约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范某主张涉案房屋系张某赠与其所有,但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结合张某在庭审中表示并非赠与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的陈述,综合涉案房屋系由张某支付购房款且尚有购房款未向卖房人支付完毕,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等情况,认定涉案房屋由张某占有使用,并酌定由张某给付范某一定的补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范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审 判 员 张雅政审 判 员 苏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董殿超书 记 员 李涵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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