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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67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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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67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673号之二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60年0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0××××××××,住瓦房店市嘉泰阳光城小区41号楼2单元50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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