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67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673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673号之二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60年0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0××××××××,住瓦房店市嘉泰阳光城小区41号楼2单元50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433号 下一篇 李巍、何书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