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高、潘秀萍等杨育亮、扬业电器有限公司、杨育亮、扬业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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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2450号案件名称
宁高、潘秀萍等杨育亮、扬业电器有限公司、杨育亮、扬业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宁高;潘秀萍;杨育亮;扬业电器有限公司;杨育亮;扬业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高,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秀萍,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育亮,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州三期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杨育亮、扬业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秀萍,女,1963年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系被上诉人杨育亮妻子、被上诉人扬业电器有限公司股东。 上诉人宁高因与被上诉人潘秀萍、杨育亮、扬业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高于2020年9月14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平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潘秀萍、杨育亮、扬业电器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高撤回起诉。 一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宁高负担。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宁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琦 审判员许战平 审判员汤坚强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王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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