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满元与两江新区家联生鲜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7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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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7031号案件名称
修满元与两江新区家联生鲜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修满元;两江新区家联生鲜超市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7031号 原告:修满元,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两江新区家联生鲜超市,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668号110幢1层(部分)、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0TB7Y9M。经营者:冉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满元与被告两江新区家联生鲜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满元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修满元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满元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修满元负担。 审 判 员 刘长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何 琳书 记 员 何采临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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