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诺塑胶有限公司、宁波四合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06民初409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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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6民初4090号之二案件名称
宁波海诺塑胶有限公司、宁波四合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宁波海诺塑胶有限公司;宁波四合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06民初4090号之二 原告:宁波海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东湖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21675983。 法定代表人:林四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笔晨,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四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穿山道头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H86HH35。 法定代表人:王成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珊珊,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海诺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四合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诺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四合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海诺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薛贞炎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舒晓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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