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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玉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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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265号
  • 案件名称

    娄玉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娄玉伦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265号被执行人:娄玉伦,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42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娄玉伦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娄玉伦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理财产品、公积金、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其收益性保险金额不足以偿还债务。经多次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娄玉伦无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娄玉伦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日后有可供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马 强代理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云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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