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玉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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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265号案件名称
娄玉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娄玉伦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265号被执行人:娄玉伦,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42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娄玉伦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娄玉伦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理财产品、公积金、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其收益性保险金额不足以偿还债务。经多次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娄玉伦无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娄玉伦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日后有可供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马 强代理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云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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