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垣某等荀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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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970号案件名称
倪某、垣某等荀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垣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倪某;垣某;荀某;吕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70号原告:倪某,住垣曲县。 被告:垣某。 经营者:荀亚双,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垣曲县蒲掌乡堤沟村一组017号。 被告:荀某,个体工商户,住垣曲县。 被告:吕某,个体工商户,住垣曲县。 原告倪某与被告垣某、荀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倪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延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晓书记员 李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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