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景峰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14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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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1465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景峰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景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1465号之一 被执行人:马景峰,男,1993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景峰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马景峰需缴纳罚金3000元及退赔款6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划扣,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32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景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马景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景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马景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14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晓良 审判员王宗强 审判员金腾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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