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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区黄集瑞普机械加工门市与洪泽县建中建材厂、张守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3民初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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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民初1849号
  • 案件名称

    洪泽区黄集瑞普机械加工门市与洪泽县建中建材厂、张守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洪泽区黄集瑞普机械加工门市;洪泽县建中建材厂;张守兆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3民初1849号原告:洪泽区黄集瑞普机械加工门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娄赵村二组18号。责任人:张红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柳,淮安市洪泽区蒋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泽县建中建材厂,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区黄集镇工业集中区。责任人:张建中,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云,该厂员工。被告:张守兆,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洪泽区黄集瑞普机械加工门市与被告洪泽县建中建材厂、张守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泽区黄集瑞普机械加工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泽区黄集瑞普机械加工门市负担。审 判 员 张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万 鹏书 记 员 黄海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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