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区黄集瑞普机械加工门市与洪泽县建中建材厂、张守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3民初18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民初1849号案件名称
洪泽区黄集瑞普机械加工门市与洪泽县建中建材厂、张守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洪泽区黄集瑞普机械加工门市;洪泽县建中建材厂;张守兆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3民初1849号原告:洪泽区黄集瑞普机械加工门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娄赵村二组18号。责任人:张红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柳,淮安市洪泽区蒋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泽县建中建材厂,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区黄集镇工业集中区。责任人:张建中,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云,该厂员工。被告:张守兆,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洪泽区黄集瑞普机械加工门市与被告洪泽县建中建材厂、张守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泽区黄集瑞普机械加工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泽区黄集瑞普机械加工门市负担。审 判 员 张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万 鹏书 记 员 黄海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苏天友、姚流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777号 下一篇 李晓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3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