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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天友、姚流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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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777号
  • 案件名称

    苏天友、姚流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苏天友;姚流芳;杨竺;杨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777号原告:苏天友,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姚流芳,住贵州省织金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兴富,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军,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杨丹,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原告苏天友、姚流芳与被告杨竺、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苏天友、姚流芳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天友、姚流芳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天友、姚流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5元,减半收取158.75元,由原告苏天友、姚流芳负担。审判员  王敏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段乃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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