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天友、姚流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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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777号案件名称
苏天友、姚流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苏天友;姚流芳;杨竺;杨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777号原告:苏天友,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姚流芳,住贵州省织金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兴富,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军,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杨丹,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原告苏天友、姚流芳与被告杨竺、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苏天友、姚流芳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天友、姚流芳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天友、姚流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5元,减半收取158.75元,由原告苏天友、姚流芳负担。审判员 王敏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段乃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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