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31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3159号案件名称
李晓龙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晓龙;韩张伟;北京勇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31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勇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双河工业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01445091。法定代表人:王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晓龙,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韩张伟,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勇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龙、李韩张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8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8571.46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房产、存款、车辆、证券信息。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韩张伟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渝北区的三套。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8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单立勋审 判 员 李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郭 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