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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淑云与姜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1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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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1775号
  • 案件名称

    郑淑云与姜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郑淑云;姜广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1775号原告:郑淑云,女,1957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姜广龙,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现下落不明)。原告郑淑云与被告姜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淑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广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郑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日被告姜广龙在温振富(郑淑云丈夫)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2017年1月10日前偿还,并为温振富出具借据一份。2017年9月温振富病逝,2018年1月15日姜广龙给付10000元本金。剩余欠款经郑淑云多次索要未果,现被告姜广龙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姜广龙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姜广龙未到庭答辩。郑淑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姜广龙出具的借据一枚、通榆县乌兰花镇星火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姜广龙未出庭质证,应视为其对该证据的默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5年1月3日被告姜广龙在温振富(郑淑云丈夫)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2017年1月10日偿还,并为温振富出具借据一枚。2017年9月温振富病逝,2018年1月15日姜广龙给付郑淑云欠款本金10000元。上述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姜广龙应当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郑淑云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无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故姜广龙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15%向郑淑云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广龙偿还原告郑淑云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金10000元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按年利率4.15%计息;本金10000元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计息)。上款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姜广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持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未交不按上诉对待,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书,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刘绍军人 民 陪 审 员   刘 欢人 民 陪 审 员   韩喜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滕  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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