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阿布来孜·阿吉、沈亚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6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001执619号
  • 案件名称

    阿布来孜·阿吉、沈亚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图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阿布来孜·阿吉;沈亚青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阿布来孜·阿吉,男,1920年4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沈亚青,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阿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即阿布来孜·阿吉诉沈亚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2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01执6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志山审判员    李德江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依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迪丽努尔·图尔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