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布来孜·阿吉、沈亚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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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001执619号案件名称
阿布来孜·阿吉、沈亚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图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阿布来孜·阿吉;沈亚青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阿布来孜·阿吉,男,1920年4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沈亚青,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阿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即阿布来孜·阿吉诉沈亚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2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01执6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志山审判员 李德江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依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迪丽努尔·图尔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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