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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智鑫水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2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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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2754号
  • 案件名称

    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智鑫水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智鑫水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青0103民初2754号原告: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356987,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乐和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吴祥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智鑫水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757423742F,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凤凰山路258号阳光小区5号楼3单元地下室。法定代表人:熊学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智鑫水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3元,由原告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洪人民陪审员  陆  娟人民陪审员  冯嫣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 官 助 理  王焕焕书 记 员  冯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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