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慧芬、同建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26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2640号案件名称
倪慧芬、同建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倪慧芬;同建元;党晓红;西安盟娜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2640号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负责人:李宜宁,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盟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同建元,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亚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倪慧芬,该公司经理。被告:同建元,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党晓红,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倪慧芬,女,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诉被告西安盟娜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亚泰酒业有限公司、同建元、党晓红、倪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西安盟娜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404969.1元;2、被告西安盟娜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利息10208.44元及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复息等;3、被告西安亚泰酒业有限公司、党晓红、倪慧芬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西安盟娜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亚泰酒业有限公司、党晓红、倪慧芬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西安盟娜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5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被告尚欠付原告借款本金404969.1元及相关利息,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与被告西安盟娜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亚泰酒业有限公司、同建元、党晓红、倪慧芬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5月28日签订《期限重置协议》将该笔债务做还款展期,期限延展至2022年3月17日,原告无权起诉,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与被告西安盟娜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亚泰酒业有限公司、同建元、党晓红、倪慧芬于2021年5月28日签订《期限重置协议》,协议约定将本案债务进行期限重置,期限重置金额为404969.1元,期限为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西安亚泰酒业有限公司、同建元、党晓红、倪慧芬同意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与被告西安盟娜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亚泰酒业有限公司、同建元、党晓红、倪慧芬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期限重置协议,将本案债务期限延展至2022年3月17日,因本案债务未至清偿期,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的民事权益未被侵害,故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无权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64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岳 宪 印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昱 娇 书 记 员 赵 莹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蔡林祥与余亚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湘02民终1425号 下一篇 李运亮、张保军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皖1602刑初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