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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虎与沈圳波、王亚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492执5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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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92执5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小虎与沈圳波、王亚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徐小虎;沈圳波;王亚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92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小虎,男,198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沈圳波,男,199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王亚君,女,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虎与被执行人沈圳波、王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王亚君已经向其归还9700元、剩余部分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为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身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492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岩审判员 蒋政宁审判员 周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东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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