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敏、林雄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821执恢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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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恢389号案件名称
冯永敏、林雄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冯永敏;林雄华;卢荣昌;李辉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821执恢389号申请执行人:冯永敏,男,汉族,居民,1957年2月28日出生,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林雄华,男,汉族,居民,1943年4月26日出生,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卢荣昌,男,汉族,居民,1951年9月28日出生,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李辉光,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冯永敏、林雄华、卢荣昌与被执行人李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辉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永敏、林雄华、卢荣昌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辉光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冯永敏、林雄华、卢荣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3463元及申请执行费2048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辉光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存款。2021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林雄华到庭确认被执行人李辉光已向其履行完毕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林雄华于同日代被执行人李辉光缴纳了本案执行费2048元。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致电本案申请执行人冯永敏、卢荣昌确认被执行人李辉光已履行完毕本案债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辉光需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辉光需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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