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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鲍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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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790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鲍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鲍娜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7908号 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0YH0P。法定代表人:谢立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珍珠,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姚鲍娜,女,2001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鲍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熊  林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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