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韩聪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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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381号案件名称
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韩聪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38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渤海大街西93号125-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0XPTWP01。法定代表人:曹洪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泽,重庆天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聪,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申请执行人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7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聪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349.35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260.18元,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310.1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260.18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089.17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黄培彬 书 记 员 卓 叶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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