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剑、陈永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恢43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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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恢43号之七案件名称
谭剑、陈永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谭剑;陈永潮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恢4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谭剑,男,1992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被执行人:陈永潮,男,其他,1966年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永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永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57a1802b*******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3192.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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