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会力、闫焕玲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7民初3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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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民初3834号案件名称
焦会力、闫焕玲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焦会力;闫焕玲;陈伦福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7民初3834号原告:焦会力,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栋,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焕玲,女,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陈伦福,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焦会力与被告闫焕玲、陈伦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会力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会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会力负担。审判员 邢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石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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