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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会力、闫焕玲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7民初3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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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民初3834号
  • 案件名称

    焦会力、闫焕玲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焦会力;闫焕玲;陈伦福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7民初3834号原告:焦会力,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栋,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焕玲,女,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陈伦福,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焦会力与被告闫焕玲、陈伦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会力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会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会力负担。审判员  邢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石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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