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予良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79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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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7971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予良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予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79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负责人徐红霞,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伟,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予良,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被告王予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256956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在京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 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高思聪书 记 员 张鑫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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