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三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旭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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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728号案件名称
西藏三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旭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西藏三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旭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西藏三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城投工程机械市场A3栋南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95MA6TDU8Y6G。被执行人:韩旭亮,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西藏三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0329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旭亮应偿还申请人西藏三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593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韩旭亮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003.05元,已进行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有豫A×××××号车辆,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两年;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伊川县自然资源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公积金。四、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韩旭亮拘留15日,因未控制被执行人而未实施。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韩旭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西藏三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称义书 记 员 张建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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