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西安诺贝臻品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李子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3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326号
  • 案件名称

    西安诺贝臻品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李子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诺贝臻品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李子恒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稿 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532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理人冯璠,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原告李某某母亲。被告西安诺贝臻品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B0RHUNXP。法定代表人宋利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西安诺贝臻品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芋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助 理      潘  望书  记  员      王  梦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王梦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