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教育托管中心、牛袁欣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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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9113号案件名称
明慧教育托管中心、牛袁欣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明慧教育托管中心;牛袁欣案件缘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9113号原告:牛某某,女,201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理人:袁修贤,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明慧教育托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负责人:李京阳,男,汉族,1987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明慧教育托管中心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明慧教育托管中心已和解,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双方承诺就案件再无争议,现原告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朱海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文臻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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