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2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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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2924号案件名称
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2924号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工业园长富项目区。法定代表人:黄文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游,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志军,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志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方书 记 员 伍志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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