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江、欧海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423执6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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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423执613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海江、欧海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黄海江;欧海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423执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海江,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被执行人:欧海波,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本院在执行黄海江申请欧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海江与被执行人欧海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3执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恩华审 判 员 吕 云审 判 员 苏 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黄 宇书 记 员 周怡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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