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庆军与张创奇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恢1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恢171号案件名称
况庆军与张创奇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况庆军;张创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况庆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创奇,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况庆军与张创奇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陕070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创奇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况庆军保证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309元。因张创奇未主动履行义务,况庆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首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于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10809(含案件受理费309元)、承担执行申请费350元的义务,尚欠20000元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现况庆军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尚欠借款20000元,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催要,被执行人张创奇向本院交纳案款1000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况庆军,剩余1000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况庆军明确表示同意。鉴于申请执行人况庆军与被执行人张创奇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恢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紫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2924号 下一篇 杨惠敏、张五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02执恢11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