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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庆军与张创奇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恢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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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恢171号
  • 案件名称

    况庆军与张创奇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况庆军;张创奇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况庆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创奇,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况庆军与张创奇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陕070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创奇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况庆军保证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309元。因张创奇未主动履行义务,况庆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首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于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10809(含案件受理费309元)、承担执行申请费350元的义务,尚欠20000元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现况庆军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尚欠借款20000元,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催要,被执行人张创奇向本院交纳案款1000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况庆军,剩余1000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况庆军明确表示同意。鉴于申请执行人况庆军与被执行人张创奇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恢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紫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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