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梅可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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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269号案件名称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梅可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梅可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8269号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博德台)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684238。法定代表人:曾益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云华,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梅可福,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可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琳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强书 记 员 吴妮娜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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