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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刘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8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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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88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刘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刘涛;王雁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8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东段398号。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被执行人王雁冰,男,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涛、王雁冰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9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7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刘涛、王雁冰名下的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涛、王雁冰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暂不够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名下刘涛有房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无车辆,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涛、王雁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翁玉江审 判 员 :苏守哲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刘建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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