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君、肖福洪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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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117号案件名称
李忠君、肖福洪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忠君;肖福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117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君,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肖福洪,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李忠君与被执行人肖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辽028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福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忠君偿还借款本金84500元,并依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此款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肖福洪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忠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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