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继东、杨华东等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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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287号案件名称
苏继东、杨华东等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苏继东;杨华东;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苏继东,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华东,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2021年8月10日已死亡,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春城花市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898821938。 法定代表人:马岩,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苏继东与杨华东、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继东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终2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24,879.00元,己执行标的52,046.45元,未执行标的2,472,832.55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1,03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杨华东名下银行存款52,046.45元,在拍卖被执行人杨华东名下的已查封的杨华东与李俊慧共有的位于昌吉市44区4丘55栋4-5层3单元402室房屋(权证号码:新2017昌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92.5平方米)及杨华东名下的位于昌吉市44区4丘9栋5-6层1-502室房屋(权证号码:新2017昌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91.23平方米)两套不动产时被执行人杨华东于2021年8月10日死亡,因需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并已告知申请人依程序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兆军审判员 袁俊文审判员 蒋根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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