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龚国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57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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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576号之五案件名称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龚国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龚国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57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188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50821735153155P。负责人:覃方仕,该社代理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萍,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学,该社员工。被执行人:龚国波,男,1975年9月1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龚国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国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龚国波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执行人龚国波名下的坐落于广西平南镇月亮湾中华广场89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0)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负担案件受理费9356元及申请执行费174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龚国波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以(2021)桂0821执5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龚国波名下位于平南镇月亮湾中华广场89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0)第××号】一幢。并以(2021)桂0821执57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上述房屋,并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5日进行变卖司法网络拍卖。买受人陈均海于2021年7月14日参加竞拍,并以1228749元的最高价格竞得该标的物,并于2021年7月21日将尾款汇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据此,应将该标的物解除查封并转归买受人所有。截止2021年7月20日本息合计1652265.49元,申请执行人最终分得款项1160342.53元,拍卖款远不足以偿还被执行人在本院的债务(详情细看分配方案)。此外,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故经合议庭合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陆祖辉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陆 超书 记 员 谢敏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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