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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余、李四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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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096号
  • 案件名称

    陈克余、李四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克余;李四龙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096号申请人陈克余,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被执行人李四龙,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克余与被执行人李四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自2021年5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通过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登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只有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皖0207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陈旭东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 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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