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清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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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43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清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清桂;黄军香;李玉淑;廖运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43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苏清桂,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黄军香,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李玉淑,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廖运岗,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苏清桂、黄军香、李玉淑、廖运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543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忠审 判 员 莫端剑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东骄书 记 员 吴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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