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与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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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126号案件名称
长春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与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长春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慕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126号原告:长春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总经理 被告:慕某,女,1993年5月12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长春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诉被告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素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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