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勇、李云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11民初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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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11民初914号案件名称
郑勇、李云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勇;李云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星城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11民初914号原告:郑勇,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祥,岳阳楼区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云强,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星城支公司,住所地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泰路创新创业园A3栋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16154U。负责人:徐燕。原告郑勇与被告李云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星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郑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一款笫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岳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任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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