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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5民初4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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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民初4877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单某
  • 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初4877号原告:李某,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之侨、秦海瑞,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女,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李某诉被告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9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崔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谢李书 记 员 李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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