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烈卿、朱君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2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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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2911号案件名称
陈烈卿、朱君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烈卿;朱君瑶;葛玉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陈烈卿,男,1952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朱君瑶,女,1975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葛玉龙,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2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6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烈卿与被执行人朱君瑶、葛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卡存款进行了冻结,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2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丁 梅审判员 刘孟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解盼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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