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谢启会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7民初2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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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7民初2823号案件名称
张东、谢启会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冈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东;谢启会;赵有富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7民初2823号原告:张东,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州,男,200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被告:谢启会,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赵有富,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张东与被告谢启会、赵有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张东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东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二被告已经按协议约定返还垫付款13000元,该纠纷就此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张东负担。审 判 员 高明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剑钦书 记 员 张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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